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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電子恐嚇信件誤人誤己

傳送電子恐嚇信件誤人誤己

 只要是有以加害特定一人或者是數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意思,不論是用言語或者是文字、舉動來恐嚇,使被害人對自己的生命身體安全心生恐懼,就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小壽以傳送電子郵件恐嚇小美的行為犯了什麼罪?

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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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社會的自由開放,認識異性朋友的機會自然大增,導致情變的事件隨處可見,也往往造成許多不幸的後果,重則發生情殺或自殺事件,輕則類似本案例中的恐嚇事件,因此在法律上也各有不同的刑罰。
 
  案件中的小壽乃是透過普遍被社會大眾使用的網路傳送電子恐嚇郵件給小美,雖然和一般的恐嚇方式不同,但是不要以為這樣就不算違法。小壽使用非法手段要對小美的身體,甚至生命加以危害,而藉由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小美;縱使小壽只是利用網路而不是親自對小美施以暴力恐嚇,目的是要讓小美產生恐懼的心理,小壽的舉動顯然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依本條規定,只要是有以加害特定一人或者是數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意思,不論是用言語或者是文字、舉動來恐嚇,使被害人對自己的生命身體安全心生恐懼,就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我們千萬不要以為在虛擬的網路世界裡為非作歹、為所欲為是不會犯法的。我們更應該要學習用理性的頭腦、寬容的心來面對感情的事件,才不會誤了自己也誤了別人。

法條1分鐘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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