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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與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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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87年底勞基法已擴大適用到所有的勞雇關係(只有少數窒礙難行的行業得以例外),雖然勞基法對事業單位多被視為是洪水猛獸而敬而遠之,但實質上已經造成了很大的衝擊而不自知。因為過去雇主認為勞工既不懂又不在乎,但由近二年勞委會的統計勞資爭議案件不斷竄升,且由於e世代勞工的特性是一旦涉及到自身的權益就會全力爭取。因此,具有遠見的企業主自應正視此一問題防範於未然才對。勞基法的適用造成事業單位人事成本的增加與管理上的牽制,如果再加上一些突如其來的職業災害,那麼,對一個中小企業來講,極可能造成瀕臨倒閉破產的後果。

如眾所週知,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法定標準予以補償。此為勞基法為保障勞工的基本保障所制定的無過失責任。「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前項定有明文,再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亦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而雇主為職業災害補償而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由雇主所負擔保費之保險給付,自得抵充勞基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此亦為勞委會在84.05.06台(84)勞動三字第111182號函所作的解釋。

但實務上,並不如企業主想像的如此容易就能主張勞工保險職災給付與商業保險的理賠可以抵充而被法官採信的。民國81年如豐漁業的陳志達,78年華航公司空服員谷驔及84年雙崙體育器材的李姓姊妹富邦人壽理賠的勞資爭議案例,都是活生生血淋淋例子。商業保險不能抵充勞基法雇主補償責任,平白讓企業主雪上加霜蒙受更多的損失,企業主不可不加以防範。

法令是規定可以抵充,究竟要如何主張才能真正抵充呢?如果不能抵充,那麼企業主為員工買的保險不就變成百分之百的福利了嗎?因為,雇主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時未作意思之表達規劃保險的目的或意思表達不夠清楚以致舉證困難導致法官認為即使是雇主負擔百分之百保費的商業保險是屬於員工福利之一,既然是福利就不能抵充責任,其與勞基法所定補償金額亦不生扣減問題。在此勞工意識抬頭的時代裡而勞工法令又是多如牛毛,企業實有必要聘請勞動基準專家擔任企業之常年顧問以改善企業之勞資關係及究竟商業保險要如何規劃? 保額險種要如何決定?身故受益人要如何指定?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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