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流程應採實質監督原則
醫療流程應採實質監督原則
移植器官是救人的醫療行為,但如果發生感染其他疾病,則是應該予以檢討改進,畢竟健康事項應採取高標準要求。此次台大醫院器官移植流程,發生疏失,因為醫檢師電話表示HIV感染是reactive PP(陽性),但接受電話者卻聽成為是non-reactive(陰性),如此的「誤傳」,導致感染HIV病毒之可能性。
其實這不是個案,而在其他情形,亦是時有所聞,例如接受輸血時,感染愛滋,並非不可能。據報導,早產兒接受輸血,捐血者已經感染愛滋發病;因醫療行為感染愛滋,已經存有隱憂,不能不正視之。
醫院的主要任務,在於「危險管控」、「危險防衛」。因而,其流程應該以「人民的健康」為最高「法益」,舊時代醫院採取的是「信任」態度,亦即採用「便宜措施」,為求快速即用電話,互相「信任」,但易生流弊。而缺乏一套「雙重管控」機制,也就是其並不是採用「不信任」的「監督」機制。若以「病患」為中心的新時代醫療流程,應該是要採「實質監督原則」、「實質負責與保證原則」,應採標準作業流程,即「法定原則」,而不容採取「便宜原則」。
由於我們的醫療流程,似乎停留在「信任」階段,而沒有進入到「監督」,更不要談到「保證」,所以,這個態度,往往使得台灣的醫療不必要的「感染」,無法杜絕。如果換了態度,很多「感染」,則可以預防。
其實,在輸血、器官移植等情形,應對於愛滋、B肝、C肝等病毒進行篩檢,以確保「安全」。但如顧及「檢驗成本」,而採取便宜的檢驗方法,由於敏感度不足,亦會有「空窗期」,此則對於「人民健康」充滿危險,至於採取敏感度高的real-time PCR(即時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則可以快速檢驗。可是往往捐血中心考慮「成本」,或是因為「招標」時採低價標,而使得國人健康在「病毒空窗期感染風險」之威脅下。此種作法,如果就「短期利益」固然是對的;但如果發生感染,則「長期利益」顯然是不智的,應屬得不償失。
台灣醫療,如何能堅持以「病人健康」為最高位階法益,醫療單位亦應捨「成本」考量,採取「有效」的「危險防衛」之作為,建立起嚴格的預防感染的安全網,而不容「信任」、「乏監督原則」之繼續,方能免除人民之恐懼。至於當代對於相關過失的法律責任,也應該建立在於缺乏監督之不純正不作為之責任,而有完整責任制度。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