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容易改姓難
改名容易改姓難
這天曾永盛在學校上課,聽到導師點著「張宏豪」的名字,聽起來有點陌生,以為今天來了一位新同學,忽然後面有人起來應著「有」,回頭一看,應聲起立的正是平日玩在一起,熟得不能再熟的老同學曾宏豪,哪有什麼新同學?起先以為是上了年紀的的老師老眼昏花,到了曾張難辨的地步,才會把學生的姓都唸錯了。後來一想不對啊!老師可以出錯,做學生的怎麼會連自己的姓都弄不清楚?目光向兩旁掃去,發現有好幾位同學都朝著曾宏豪的座位看,還有人交頭接耳正在細語,料想他們心中也有迷惘的想法。站在講台上的老師好像覺察到這點,點完名便主動向同學說:「剛才老師點名把曾宏豪同學叫成張宏豪,這不是老師弄錯,而是曾同學從今天開始,把從父親的曾姓,改為從母親的張姓,以後大家都稱他為張同學吧!」
這位張同學原先因為與曾永盛是同姓,就憑這一點關係,在班上就比一般同學走得近一些。另外一點,曾永盛知道他也是生活在單親家庭,與他同樣都是由母親拉拔長大。也可以說兩個人身世相同,彼此惺惺相惜吧!由於交往比別人深一層,曾永盛敢問他一些內心深處的問題。有一天趁著四下無人,悄悄地問他,你姓曾好好的,為什麼要改成姓張的?張同學告訴他,他父母在他很小的時候就宣告離婚。從小到大父親從來沒有過問他的生活,有父親等於沒有父親,何必掛上一個好像毫不相干的姓呢!很早以前就曾想過,要改成媽媽的姓。只是當時的法律不允許,一直沒有改成。最近才聽人說起法律已經修正,像他的家庭情形,是可以申請改姓的,這才辦理成功。曾永盛才知道要改自己的姓,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這件事也讓他想起唸小學的時候,有一位叫「阿呆」的同學,經常被很多同學追著取笑他,看起來很可憐的樣子。後來他去把名字改為「人傑」。不知道換個名字,在法律上是不是跟改姓一樣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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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的姓名是怎麼來的,大都數人可能都是一問三不知,因為作為父母的人生下子女不久,都要先為子女取個名字,再依戶籍法的規定,替子女申報戶籍。一個沒有戶籍的人,長大以後不但唸書的學籍會發生問題,在社會上工作,更是沒有立足的餘地。所以說自己用得最多的名字,除了成人以後自己可以依法律的規定必要時可以改名之外,都是由父母所決定的,子女連表達意見的機會都沒有。至於一個人的姓,連父母都不可以隨便作出讓小孩姓什麼的決定,一切都要依據民法的規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從父姓者,從其約定。」由這法條看來,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的子女,是要從父姓,只有在母親方面沒有兄弟的條件下,才可以約定從母姓。條文中所稱的贅夫,指的是招贅婚而言,招贅婚所生的子女,原則上是從母姓,只有在特別約定的時候,才可以從父姓。另外子女由別人收養,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要從收養者的姓。這時候就會發生要改姓的問題。曾永盛的同學曾宏豪,後來改為姓張,原來的曾姓就是從他父親的姓,後來他父母感情生變,雙方離婚。本來父母離婚,並不影響子女的姓,因為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直系血親的關係仍然存在。過去,這種情形法律並未定為可以改姓的原因。直到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民法有關姓名部分的特別法姓名條例修正公布,在第六條第一項中增列第三款明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據為申請改姓。曾宏豪只是國中生,在民法上算是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以後,是由母親監護行使親權,並一直與母親生活在一處,正符合這一款增訂條文的規定。所以改姓獲得成功。這次修法只解決未成年人的改姓問題,對於有類似處境的成年人想改姓還是不能解決。最近一位賴姓成年女子,怨恨父親與母親離婚後又再婚,且未盡到對子女的養育之責,不願意繼續從父姓,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被戶政機關認為依法無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又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戶政機關是依法行政,不准改姓並沒有錯,駁回她提起的訴。有此類情形的人其實可以稍等待,報載主管民法的法務部已經進行修法,若獲得通過,有此類情形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來裁判可不可以改姓。至於改名,姓名條例規定就寬鬆多了。像同一機關、機構有同姓名的人、與通緝犯同姓名、以及名字文義粗俗不雅或者有特殊原因都可以申請改名。所以改名就沒有改姓那麼困難!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