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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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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第三條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自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軍事機關之休假制度,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

第六條 金融主管機關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得彈性調整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延長證券、期貨交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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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真是不錯!公家機關明年的行事曆,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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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喔 很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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