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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的政治、法律體制改革

隋的政治、法律體制改革

北周的官僚體制基本上是效仿原來西周時期的《周官》即《周禮》的形式,但實際很亂。楊堅恢復了漢魏時期的體制,在中央設立三師、三公、五省。掌握政權的的是五省,三師是榮譽稱號,沒有實權;三公雖然也有僚屬,也參與國家政務,但僅僅是顧問性的機構,沒有實權,也不常設置。執掌國家政務實權的是五省。即內侍省、秘書省、門下省、內史省和尚書省。內侍省是宮廷的宦官機構,管理宮中事務。秘書省掌管書籍曆法,事務較少。以上二省在國家政務中沒有重要作用,有實際作為的是其他三省,這就是後來被唐朝繼承的三省制。

門下省和內史省都是輔助皇帝的決策機構,內史省是起草詔書的機構,門下省則負責封駁,即審查機構。最後執行詔書的機構是尚書省,同時負責日常的政務。尚書省設置尚書令一人,左、右僕射各一人作為助手。下面的具體辦事機構是六部:吏部,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和調動;度支,後來改成民部,掌管全國的土地、戶籍以及賦稅、財政收支;禮部,掌管祭祀、禮儀和對外交往;兵部,掌管全國武官的選拔,和兵籍、軍械、等;都官,後來改成刑部,掌管全國的刑律、斷獄;工部,掌管各種工程、工匠、水利、交通等。開始的時候,六部叫做六曹,即六個辦事機構。六部的長官為尚書。

除了五省六部,還有御史台、都水台、十一寺和十二府。這些後來基本上成為日本大化革新時參考的內容,如日本的八省制即是把五省和其他的機構融合而成的。到現在為止,日本的行政機構的名稱還保留了隋唐時期的名字:中央的「省」相當於「部」,地方機構是縣,縣長官「知事」是標準的中國古代名稱,級別相當於省長。其他如北海道、東京都、大阪府,都是從中國學來的名稱。包括日本的和服,日本的仕女長相、裝束等等,都和隋唐時期的中國文化極其相似的,這是直接搬過來的文化。

對於地方機構,楊堅也進行了改革,將原來比較混亂的地方官制從州、郡、縣精簡為州、縣兩級。同時,精減了大量的官員,將一些郡縣合併。為了更好地行使權力,控制地方,楊堅下令,九品以上的官員一律由中央任免。而且每年都要由吏部進行考核,以決定獎懲、升降。後來,又實行三年任期制,刺史和縣令三年後要輪換到另一地做官,防止時間長了形成地方割據勢力,對抗中央。

對於法律,楊堅也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北周的法律既混亂又殘酷,在楊堅掌握北周政權時就曾經進行過改革,但不太徹底。隋朝建立後,他在下令制訂《開皇律》的時候,就將原來的梟首(即砍下頭懸掛在旗杆上示眾)、車裂(即五馬分屍)等殘酷刑法予以廢除,保留了律令五百條。而刑罰則分為死、流、徒、杖、笞五種,基本上完成了自漢文帝刑制改革以來的刑罰制度改革歷程,這就是五刑制。到了唐朝,將順序顛倒過來,從輕到重,內容基本上繼承,沒有改變。流傳至今最完整的古代律法是《唐律疏議》,代表了唐律,其實這也是從楊堅《開皇律》中繼承過來的。楊堅對於中國古代法制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賦稅與土地制度改革

由於賦稅越來越多,所以,農民總是設法逃避。豪強地主也是想盡辦法少交租稅。為了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楊堅在建立隋朝後,採用了兩項措施,即「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

「大索貌閱」,就是根據相貌來檢查戶口,是不是隱瞞了,或者報了虛假年齡。「輸籍定樣」則是在第一個的基礎上確定戶口數,編制「定簿」,並以此為依據來收取賦稅。這樣,既增加了收入,也防止地方豪強和官僚勾結,營私舞弊。同時,從豪強手裡將原來依附的人口釋放出來,也有利於增加國力。

農民的賦稅包括「租」、「調」和「力役」等。在隋朝,對年齡有明確的規定:三歲以下的男孩和女孩都叫做黃,四歲到十歲的叫做小,十一到十七叫中,十八到六十叫丁,六十以上叫老。

國家的賦役是丁的責任,一對成年的夫婦每年向國家交粟三石,這是租。種桑養蠶的地方每年交絹一匹(相當於四丈),以及綿三兩;種麻的地區則改為交納布一端(相當於五丈),以及麻三斤,這兩種都叫調。另外,成丁的男子每年要服役一個月,叫力役。到了後來,隋文帝又規定,五十歲以上的人的力役可以用布帛來代替,這叫庸。租庸調制在唐朝也基本上實行了。

同時,隋文帝還統一幣制,廢除其他比較混亂的古幣以及私人鑄造的錢幣,改鑄五銖錢。度量衡再度統一。

至於土地制度,隋朝基本上繼承了北魏以來實行的均田制:成年男子即丁男可以分到露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成年的女子分露田四十畝。奴婢和一般人的占田數相等。此外,官員從一品到九品,可以分到一到五頃數量不等的職分田,以此作為俸祿,等以後不做官了上交國家。各地的行政機關也有一些土地,收入作為辦公的費用支出,叫做公廨田。

這些辦法大量地減少了國家的財政開支,從另一個角度看,就是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由於有了這些有效的措施,所以,在整個隋朝都是很富足的。因而後來隋煬帝才如此豪爽地向西域的商人炫耀自己的實力,才有了揮霍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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