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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監察制度主要利弊是啥?

明朝監察制度主要利弊是啥?

  縱觀明朝監察制度,應當說,在明朝歷史的二百多年統治中,日漸完備的監察制度對明朝政治系統確實起到了監控調節、平衡政治、促進經濟等諸方面,保證龐大的官僚政治機器能夠按照封建制度的運行軌道運轉,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於具有監察權相對獨立;監察範圍廣,權大威重,位卑權重,祿薄賞厚,監察制度嚴格,不避權貴親屬;對監察官員規定嚴格紀律並制定互監製度等特點,故其積極因素主要體現在:一是加強了對各級官僚機構全面的行政監督,有利於社會秩序相對安定;二是直接參預並予以監控官吏的選拔、簡任、考察等方面,對於整肅吏治、提高官員素質有重要作用;三是言諫官諫天子、糾朝廷做法,也樹立了秉公辦事的典範。這一切對於今天發展完善我們的監察制度,依然可資借鑒。
  但由於整個封建政體的腐朽,監察制度本身也無一例外地弊端叢生,這使其具有更大程度上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如下:
  1.皇權高於一切。我國古代漫長的封建社會制度建立與發展,無疑是與皇權膨脹息息相關。可以說,明朝監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也是明朝中央集權的產物。這樣,明朝監察制度本身只以附庸皇權為最高原則,也就是說只能監督和制約皇權以下的官吏,很難從根本上觸及皇帝本人。例如,明朝御史和言官的職權、任免、考察、罷黜,都取決於皇帝的個人意志,其權力來自皇權,也直接對皇帝負責。這樣的體制,遇到開明的君主,監察機關有時尚可成為「糾百官罪惡之司」;即便明君,亦往往可能憑個人好惡恩怨親疏阻止或影響到監察工作的正常運行。若遇到昏君奸臣當道,時局動盪,法制敗壞,監察機關則往往成為包庇貪官污吏和製造罪惡的源頭之一。
  2.御史職權過大。明朝御史「代天子巡狩」,權力極大。與地方承宣佈政使平列,威福尤過之,每至府縣,官吏晉見時,須行跪拜禮。這不僅干擾了地方行政機關職能的發揮,而且為御史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提供了條件。另外,監察官範圍涉及到了思想學術領域,加強文化專制主義,大興文字之獄,使得社會噤若寒蟬、萬馬齊喑,讀書人只得俯首聽命、無所作為;而且對於思想言行的監察也損害了監察制度本身的嚴肅性、確定性和規範性。更有甚者,明朝御史有「風聞言事」的特權,這雖然對一些御史有某些督促和鼓勵作用,但卻對另一些御史不負責任地攻擊他人提供了法律保障。這樣一來,冤濫無辜、生靈塗炭的情況時有發生。
  3.以附庸皇權為己任的監察制度無法擺脫自身腐化的趨勢。不法的監察官員貪污納賄,威福任情,嚴重影響著監察機關職能的發揮。這種情況在明中葉後,表現得尤為突出,許多監察官員常有考察不實,敷衍塞責,舉劾不公,攀附權貴、巧取豪奪、搜刮民脂民膏之事時有發生,到崇禎年間,吏治敗壞到了極點。這種情況使得監察官根本不可能有效地完成其監察任務。
  4.監察官員參與朋黨派系之爭。隨著明朝封建政治的腐敗,統治集團中經常出現黨爭。嘉靖以後,門戶朋黨之爭尤其激烈,監察官員也都捲入了這些政治鬥爭,充當黨同伐異的鷹犬。如天啟年間,東林黨與閹黨之間大規模的「京察」、「大計」之爭,幾乎把全國所有的官員都捲進去了。監察官員的捲入,不僅使監察機構的作用流於形式,言官重於空談、輕於實政,而且加速了整個封建官僚集團腐敗的程度。甚至到了後來,有些監察官員也成為黨派的骨幹,更擴大了黨爭規模。明中葉後,隨著監察機構的積重難返,整個官僚肌體嚴重腐爛,最後隨著明朝整個封建統治肌體的腐朽而走向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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