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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是於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簽訂。
西藏簽署人代表以阿沛·阿旺晉美等人在簽署時並未知會當時的西藏政府領導人達賴喇嘛報告。達賴喇嘛直到1951年5月27日才從北京的廣播中得知此消息。
達賴喇嘛於1951年10月24日致電毛澤東,表示擁護十七條協議。
但是在流亡印度後,1959年6月20日宣佈不承認「十七條協議」,並聲明「十七條協定」是西藏政府和西藏人民在武力下逼迫簽訂的。
西藏流亡政府指,當年由阿沛·阿旺晉美率領的5人談判代表團,是在中共當局的逼迫下和北京簽署17條和平協議。
當時他們在無法通知西藏政府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在協議上簽名,文件上的印章沒有他們的正式官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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