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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兵制

明朝兵制

  中國明朝(1368~1644)改革元朝軍事制度,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皇帝獨攬軍事大權,全國要地設立衛所,軍丁世代相繼,給養仰賴屯田。此制在維護明朝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朱元璋採納劉基建議,立軍衛法,在全國建立衛所,控扼要害。中央設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為五軍(即中、左、右、前、後軍)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衛所軍籍。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發給印信,率領從衛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繳印於朝,官軍各回衛所。這種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和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制度,旨在保證皇帝對全國軍隊的控制。在地方,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置指揮使,為地方統兵長官。都司之下,在衝要地區的府(含直轄州)、縣(州)置衛或設所。一般衛由衛指揮使率領,轄5個千戶所,共5600人;千戶所由千戶率領,轄10個百戶所,共1120人,百戶所由百戶帶領,轄2個總旗,共112人;總旗轄5個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禦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京軍與地方軍明朝軍隊分為京軍(亦稱京營)和地方軍兩大部分。京軍為全國衛軍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洪武初年,京軍有48衛。成祖遷都北京,京師接近前線,京軍多達72衛,並正式成立了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平時,五軍營習營陣,三千營主巡哨,神機營掌火器,戰時扈駕隨征。以後,京軍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衛皇帝的侍衛親軍,如錦衣衛和金吾、羽林、虎賁、府軍等12衛軍,以及隸屬御馬監的武驤、騰驤、左衛和右衛等4衛營。
  地方軍包括衛軍、邊兵和民兵。衛軍配置於內地各軍事重鎮和東南海防要地。邊兵是防禦北方蒙古騎兵的戍守部隊,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9個軍鎮,史稱「九邊」。民兵是軍籍之外、由官府僉點、用以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內地稱民壯、義勇或弓兵、機兵、快手,西北邊地稱土兵,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此外,還有不同行業和階層組建的礦兵、鹽兵、僧兵(少林兵、五台兵)等,遇有戰爭,常被召出征,戰爭結束仍回原址。
  衛軍主要是步軍、騎軍,東南沿海也置有水師。官府曾命福建、江浙沿海諸衛造船抗倭,使水師獲得了很大的發展。衛軍的武器裝備,不僅刀牌、弓箭、槍弩等冷兵器製作精良,火器已佔很大比例,銅銃、鐵銃、地雷、各類火炮開始裝備部隊。中央還設立兵仗和軍器兩局,負責鑄造火器。各省都司、衛所也遍設雜造局,專管所在衛所的兵器修造。
  明初,衛軍主要來自隨朱元璋起義的「從征軍」、元朝和割據勢力投降的「歸附軍」、因犯罪而被謫發的「恩軍」以及抑配民戶入伍的「垛集軍」。「垛集」原是軍伍缺額時抑配民戶補充軍伍的一種辦法,朝廷頒行《垛集令》後成為衛軍的主要徵集方式。按《垛集令》的規定,民3戶為1單位,其中1戶稱正戶,出軍丁,其餘為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永樂以後,正戶與貼戶的壯丁輪流更代為軍。軍民嚴格分籍。當軍之家皆入軍籍,稱軍戶,屬都督府,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管束,優免一丁差徭,身份和經濟地位都與民戶不同。軍戶固定承擔兵役,父死子繼,世代為兵,並隨軍屯戍,住在指定衛所。若軍戶全家死絕或逃亡,由官府派員到原籍勾補親族或貼戶頂替,稱為「勾軍」或「清軍」。
  屯田制與募兵制衛軍實行屯田制度。按規定,邊地軍丁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軍丁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個軍丁授田一份,由官府供給耕牛、農具和種子,並按份徵糧。洪武至永樂年間,全國軍屯約有八九十萬頃。除大量軍屯外,還實行商屯作為補助手段,即按「開中法」,由商人在邊地募人墾荒繳糧,以補充軍糧。
  明中期以後,由於大批屯田被豪右、將校侵佔,商屯亦因「開中法」遭破壞而廢弛,軍卒生活無著而大批逃亡,衛所制逐漸崩潰。正統十四年(1449)「土木之變」,京軍覆沒。為保衛京師,朝廷派官四出募兵以應急,大規模推行募兵制,募兵逐漸成為軍隊主力。大凡戰鬥力較強的軍隊都由招募而來,如抗倭名將戚繼光之「戚家軍」,俞大猷之「俞家軍」等。但是,實行募兵制,養兵耗費大,募兵愈眾,國庫日絀,於是頻繁地向民眾勒索,激化了階級矛盾。至明末,募集之兵訓練廢弛,戰鬥力轉弱,並相繼逃亡,終於無法挽救明朝的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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