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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子們職位分配:結婚就分封賜爵

清朝皇子們職位分配:結婚就分封賜爵

根據清朝的定制,凡皇帝生子均稱皇子,待賜命後才開始按位次稱皇長子、皇次子、皇三子等。皇子年屆十五歲(虛歲),就請宗人府題請爵級。清宗室爵位,崇德元年(1635)定為九等制。順治六年(1649)又釐定為十二等,即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奉恩鎮國公、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

  按有清「賜爵之本意,酬庸為上,展親次之,固有皇子反封貝勒、貝子、公者」,比之前明皇子例必封王要嚴謹得多。另外,親王、郡王嫡褔晉所生子,年過二十歲,由負責皇室事務的宗人府請旨考試後,親王子可封為世子,郡王子封為長子,以待襲爵。其餘子及非嫡子,經期考後分別減等授爵。為了避免皇室宗親積年以後支派繁衍所帶來的無窮麻煩,清廷規定除少數勳勞卓著,其爵位可以世襲罔替外,其餘都代將一等,直至規定封爵或閒散宗室。

  一般說來,皇子封授的年齡也就是成婚年齡,當然也有稍早或稍遲的。結婚以後就要搬出內廷(也有不立即出宮者),叫做分府。分府後,其居室服用、設官、俸祿給養,均按爵位高低撥給。親王、郡王府設長史,貝勒府設司禮長,「長董帥府僚,紀綱眾務」。又有散騎郎若干人,協助長史等理府事。另外根據爵位的高低,還配備其它屬官。儀仗護衛是體現封建等級的重要標誌,從親王、郡王直到貝勒、貝子、公,都有規定的護衛、典衛和藍甲、白甲,特殊有勳勞者還特旨倍增或加額設置。又,他們還有權蓄養太監。

  清廷對分封後的皇子,在經濟上的優待也是很優厚的。首先有俸祿,每歲親王給銀萬兩,以下世子六千兩,郡王五千兩,長子三千兩,貝勒兩千五百兩,鎮國公、輔國公七百兩及相應祿米。其撥給田土,據康熙六年(1667)所定則例,親王有糧、銀莊和瓜果菜園四十二座,約合田地六、七、八萬畝;郡王莊園十九座,約合二、三萬畝之間,這還不包括同時賜撥的所屬佐領下戶人和炭軍、煤軍、灰軍、薪丁等按丁配有的田土,以及帶地投充人,給官地投充人的田土。除此而外,各王府的口外均有此滋生牧場,以及「採捕山場」。

  為了使皇子多多接觸實際,培養他們關心國計民生,鍛煉從政能力,從康熙時起,每逢皇帝外出巡幸,木蘭秋獮,均令皇子隨駕扈從,還常要他們代行祭祀禮儀活動。至於差遣皇子稽查旗務,典辦政府諸部院及處置、審理各種特別案件,更是經常之事。康熙時,清廷出兵征討準噶爾,玄燁曾命年僅十八歲的皇長子胤褆任副將軍,隨裕親王褔全率師出古北口迎戰,是為進關後皇子領兵伊始,到晚年又任命皇十四子胤禎為撫遠大將軍,以膺再定西藏、廓清西北的重任。乾隆時纂修《四庫全書》,弘曆要皇八子永璿、皇十一子永瑆擔任總裁。這些,都是有意給他們鍛煉和顯示才能的機會,同時亦是要加強諸王關懷宗親、屏衛王室之心。

  清代在皇子分封上,吸取了明代的教訓,除前面提到的不濫施封爵以外,還嚴格規定按授封爵等第賜予莊園田土,其地土均由內務府經管的皇莊中撥給;又規定諸王公均「不錫土」,「不臨民」,「不加郡國」,府第均建於京師,「無故出京師六十里罪與百官同」,從而避免了明代那樣,莊田數額無定,每當親王之國,為修治宮殿,搜刮田土,弄得官民交困,怨聲四起,又在藩封地發生藐視官府、魚肉百姓等事。

  清朝儘管十分重視皇子參與政事,還讓其領兵作戰,但鑒於康熙後期諸子為爭奪儲位而造成的悲劇,雍正初在確立秘密建儲法的同時,嚴禁皇子結黨、結交外吏。後來乾隆、嘉慶時,又多加以重申。乾隆四十一年(1776),當弘曆得知皇長孫綿德與禮部郎中秦雄褒私下「相見送禮」的事實後,便嚴加斥責,革退了綿德的郡王爵位,將秦發遣伊犁,連綿德的師傅也受到處分。

  正是由於皇帝的嚴厲果斷,使諸子諸孫十分注意約束自身的行動,防止觸犯禁例。乾隆四十五年(1780),山西巡撫喀甯阿在向六阿哥永瑢及綿恩呈遞請安片子時,「送魚數尾」。綿恩等懼不敢受,將其事奏報給皇帝,得到弘曆的褒獎,喀甯阿受到傳諭申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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