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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集權的君主制

明朝集權的君主制

  朱元璋很早就注意到佔領區內的政權建設。至正十五年(1355)六月,他率軍攻下太平後,即改太平路為太平府,設置了太平興國翼元帥府,自領元帥事,召陶安參幕府事,李習為知府。翌年三月攻佔集慶,他又改集慶路為應天府,稱吳國公,置江南行中書省,自總省事,置僚佐,並在轄區內設置府、州、縣官,在江南建立了他領導下的政權系統。其後,經八年征戰,轄區進一步擴大,湖廣行省、江西行省納入版圖。因而朱元璋又於至正二十四年春正月,改稱吳王,建立中書省,設置左右丞相管理行政,左右都督執掌軍政,御史大夫執掌監察。並於地方建置行中書省、府、州、縣等地方行政機構和主管地方軍事的行都督府,基本上確立了後來的明朝政權的組織規模。之後,隨著軍事征伐的不斷勝利,朱元璋便積極致力於統一的封建專制政權的創建。1368年正月朱元璋在南京即皇帝位,正式建立了明朝,年號“洪武”。
  明朝的政治制度,仍沿元朝舊制。中央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中書省下設六部,各部設尚書、侍郎。地方設行中書省、置平章政事和左右丞。中書省是百司綱領,總率郡屬。凡事必先關白丞相,然後奏聞皇帝。行中書省總管一省民政、軍政和司法。很快,朱元璋即發現丞相和行中書省的權力過大,決心加以改革。洪武九年(1376),他廢行中書省,在全國陸續設置了13個承宣佈政使司,同時又設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管一省民政、司法和軍隊。布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從二品;左右參政,從三品;左右參議,從四品,均無定員。其所屬機構經歷司收發文移,照磨所磨勘卷宗,還有理問所、司獄司、倉庫使、雜造局、寶泉局、織染局、軍器局等部門。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主要責任為傳佈朝廷政令、考核屬下官員和徵收賦役。參政、參議分守各道,掌管糧儲、屯田、清軍驛傳、水利、撫民諸事。布政司下又設府(直隸州)、縣(州)二級地方政權,長官稱知府(知州)、知縣(知州)。
  都指揮使司,管轄本省衛所,負責軍務,設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是省最高軍事長官。提刑按使司設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均無定員。所屬機構有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按察使負責本省刑獄與監察,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都、布、按並稱三司。三司的設立,一方面使地方機構職權趨向專一化,從而加強了辦事效能;另一方面,由於三司地位平等,雖共掌一省政務,但互不統屬,分歸中央有關部門管轄,從而有效地達到了權力制衡,加強了中央集權。
  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設通政使司,長官稱通政使,主管章奏出納和封駁,稍奪中書省的關白之權。第二年,又下令凡奏事不得先關白中書省。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謀不軌罪名殺左丞相胡惟庸,罷中書省,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1六部尚書執行皇帝命令,直接對皇帝負責。六部即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設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下置各司設郎中一人,正五品,員外郎一吏部下轄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尚書掌天下官吏選授、封勳、考課之政令,以甄別人才,贊天子治。文選司掌官吏班秩遷升、改調之事;驗封司掌封爵、襲陽、褒贈、吏算之事;稽勳司掌勳級、名籍、喪養之事;考功司掌官吏考課、黜陟之事。
  戶部下轄浙江、江西、湖廣、陝西、廣東、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廣西、貴州、雲南十三清吏司。戶部尚書掌全國戶口、田賦之政令。十三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領所分兩京、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俸祿,邊鎮糧餉,並各倉場鹽課、鈔關。每司分為四科:(1)民科,掌管所屬省府、州、縣地理、人物、圖志、古今沿革、山川險易、土地肥脊、寬狹、戶口、物產多寡登耗之數。(2)度支科,掌管會計夏稅、秋糧、存留、起運及賞賚、祿秩之經費。(3)金科,掌管市舶、魚鹽、茶鈔銳課及髒罰之收析。(4)倉科,掌管漕運、軍儲出納料糧。
  禮部下轄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尚書掌天下禮儀、祭祀、宴饗、貢舉之政令。議制司掌諸禮文、宗封、貢舉、學校之事;祠祭司掌諸祀典及天文、國恤、廟諱之事;主客司掌諸蕃朝貢接待給賜之事;精膳司掌宴饗、牲豆、酒膳之事。
  兵部下轄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尚書掌全國武衛官軍選授、簡練之政令;武選司掌衛所士官選授、升調、襲替、功賞之事;職方司掌輿圖、軍制、城隍、鎮戍、簡練、征討之事;車駕司掌鹵簿、儀仗、禁衛、驛傳、廄牧之事。武庫司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學薪隸之事。
  刑部下轄浙江、江西、湖廣、陝西、廣東、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廣西、貴州、雲南十三清吏司。尚書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復、關禁之政令。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領所分京府、直隸之刑名。
  工部下轄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尚書掌天下百官、山澤之政令。營繕司掌經營興作之事;虞衡司掌山澤采捕、陶冶之事;都水司掌川澤、波池、橋道、舟車、織造、券契、量衡之事;屯田司掌屯種、抽分、薪炭、伕役、墳墓之事。
  明以前歷代中央輔政體制是丞相制。其基本的權力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決策權,一是行政執行權。丞相既掌承天子,直接握有一定的決策權,又輔助萬機,作為百司首腦,主持對決策的實施。朱元璋的廢相,對此結構作了一大變更,行政執行權歸屬六部,決策權則全部收歸皇帝手中。因而,皇帝的權力大大加強。
  政治上集權的同時,朱元璋在軍事上也實行分權制衡。明初基本的軍事力量是衛所軍。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1大抵5600人為一衛,1120人為一千戶所,112人為一百戶所,衛所設有衛指揮、千戶、百戶等官。洪武初年,由大都督府的大都督節制中外諸軍。洪武十三年,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衛所和在外都司。都督府所管僅是兵籍和軍政,不能直接統率軍隊。軍官的選授權在兵部,而軍隊的調遣和最高指揮權則在皇帝。打仗時,兵部奉旨調兵、任命總兵,發給印信。戰後,總兵官交還印信,士兵回歸原來衛所。這樣,兵部、都督府、總兵官都不能獨專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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