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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vo召回08年式XC70 D5車型

Volvo召回08年式XC70 D5車型


環保署於2009年5月20日發佈新聞稿指出,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Volvo Cars Taiwan) 所進口之Volvo XC70 D5柴油小客車,日前經環保署依法執行新車抽驗工作,測試結果氮氧化物 (NOx) 為0.28 g/km,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0.25 g/km上限值,判定抽測結果為不合格,環保署依法廢止該款車型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品爵公司後續須配合進行該款車輛之召回改正工作。
依環保署「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車輛廢氣排放須符合該標準規範,向環保署申請核發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後,才能向公路監理單位申領牌照。而針對已通過歐盟排放法規認證之車款,則可直接取得國內所需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不須在國內另行驗測。
Volvo Cars Taiwan所引進之08年式XC70 D5車型,由於原廠已獲歐盟所核發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而又國內係採認歐盟排放標準,依規定,XC70 D5可以歐盟合格證明,直接向環保署申請台灣市場所需的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不過為持續追蹤市售車輛是否均符合排放標準,環保署會視車款實際銷售情形,就已取得合格證明之車款進行隨機抽驗。一般的抽驗流程,抽驗人員會直接至車商之車輛調度場,隨機選定該車款的某一輛車後,由ARTC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進行驗測。進口柴車款,多半以200輛抽驗1輛的比例進行。
就環保署年初對XC70 D5所進行的抽驗結果,XC70 D5之氮氧化物排放量為0.28g/km,超過規定之0.25g/km值,判定抽測結果不合格。


初次抽驗結果不合格,車商依規定可要求複測,或是逕行接受抽驗不合格之結果。環保署指出,此次XC70抽驗不合格一案,Volvo Cars Taiwan並未提出複測要求,因此,環保署依規定廢止該車型之排放合格證明,車商必須於四周內向環保署提出召回改正計畫。
待召回改正動作完成後,車商向環保署提交召回改正報告,經環保署再次進行抽驗、審查同意結案後,車商方可依規定再行申請該車型之排放合格證明。
環保署表示,品爵汽車在得知抽驗結果後,已同意該此抽驗結果,並在回函環保署時一併提付XC70 D5車型之召回改正計畫。
Volvo Cars Taiwan表示,他們將在6月1日以限時掛號方式,就2007年10月24日至2008年8月15日間所販售之08年式XC70 D5車型,總計154輛進行召回改正通知。經與瑞典原廠研議,該次召回將就引擎電腦軟體進行升級,以符合國內之排放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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