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曾經在95年2月5日之後,違法使用吊扣車牌、註銷車牌車輛的車主,除了會被監理站依法處以3,600元~18,000元的罰款之外,另外也會被稅務局處以牌照稅兩倍以上的罰款,這樣一罪二罰的狀況,政府將會主動退回多收的罰款!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做法,主因在於政府院會曾在95年2月5日頒訂了行政罰法,明定一事不二罰的政策,經過財政部與交通部協商後,在今年3月訂出了擇一從重處罰的標準,不再重複罰款,並追溯至95年2月5日起。
以2.0升車型為例,如果車主開著註銷車牌或是吊扣車牌的車輛於路上行駛,被警方當場查獲,便會依照往監理站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18,000元的罰單,稅務局又會以牌照稅的兩倍罰款22,460元,等於繳納了四萬多的罰金,但依目前的新規定,車主僅需繳納22,460元的罰款。且對於以往曾經繳納兩次罰款的車主,政府也將逐一審查,預計將有數萬人可以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