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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11月提胖達人案團訴

消基會11月提胖達人案團訴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6日電)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胖達人事件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11月將提團體訴訟求償,再據消保法求償 3倍賠償金。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舉辦「為台灣食品安全把脈、為消費者找回信心!」研討會開場記者會,針對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傳,邀請產官學交流。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食管法第56條條文三讀通過後即說明,如果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賠償金額。

消保處說,修法時未聞溯及既往,恐怕今年爆發的毒澱粉事件,要在食管法第56條公布施行日以後生產的產品才適用。

張智剛說,確實包含97年9月發生的毒奶事件、100年5月爆發的塑化劑事件,就連今年才發生的毒澱粉事件,恐怕都要是食管法第56條公布實行後生產的產品才適用。

他說,塑化劑事件已於101年3月由消基會提出團體訴訟,明天地院將做宣判;法院是否納入新上路的食管法第56條規範做出宣判,值得關注。

他強調,今年發生添加人工香精仍宣稱天然,售價相對較高的胖達人麵包事件,發生在食管法第56條公告施行後,確定適用;針對全台各地方政府消保官接受消費者申訴截止日為10月底,目前匯集到台北市政府的人數已約600多人,消基會預計11月提出團體訴訟。

他說明,除依食管法第56條,消基會可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金額的受害者求償,只要法院判定出賠償金額,消基會將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求償 3倍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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