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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戰╱第一回合王贏 第二回合國民黨不樂觀

攻防戰╱第一回合王贏 第二回合國民黨不樂觀

立法院長王金平的假處分案獲勝,贏了第一回合,國民黨雖然可以提出抗告,但司法實務上相當重視社團會員的權利,預料抗告很可能會被駁回;第二回合的「確認國民黨黨籍存在之訴」的結果,對國民黨也不樂觀。
法院審理「確認黨籍存在之訴」案例不多,比較著名的是國民黨前立委許舒博案,最後許舒博獲勝。
許舒博的情形與王金平很類似,二人都是國民黨的不分區立委,也都被國民黨撤銷黨籍,因此,法院判決許舒博勝訴的法律見解,幾乎可以複製在王金平案上面。
國民黨在許舒博案後修改黨章,明訂黨員申訴期間不影響考紀會決議執行;看似把漏洞補好,外界也以為「許舒博模式」已行不通,但當年法院判決國民黨敗訴的理由,並不是只有黨章適用不當這一點。
當年法官在判決中強調「無罪推定原則」,「政黨不能因人設事,不能違反平等原則」,這些見解如果適用在王金平案上,王提出的「確認國民黨黨籍存在之訴」的判決結果如何已呼之欲出。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判決有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這是法院奉行的鐵則。當年許舒博被控貪汙雖經二審法院認定有罪,但審理「確認黨籍存在之訴」的法官認為,貪汙案還未判決確定,「未能遽認許舒博確實有違法行徑」、「國民黨認定許舒博有違法之舉,損害其黨譽,核屬率斷」。
貪汙是刑事重罪,法院都堅持「未確定前,不能遽認有違法行徑」,王金平涉及的關說並不是刑事犯罪,比起貪汙罪來說,誰輕誰重一目了然。
許舒博被法院認為在未確定前,國民黨指其損害黨譽為「率斷」,王金平被指關說至今未經相關權責機關(如監察院)認定屬實,所謂「損害國民黨的黨譽」的說法,並不容易被法院採信。
尤其,賴素如被控涉貪索賄遭羈押,國民黨只處以停權,李朝卿涉貪起訴也沒有被開除,張通榮「關說」酒駕案引發民怨,國民黨還是停權而已。如果法院認為王金平這次犯的錯誤沒有以上幾位嚴重,那麼國民黨在法律戰上,恐怕會輸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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