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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丹公司補償案 前鎮長判無罪

味丹公司補償案 前鎮長判無罪

前台中沙鹿鎮長蘇麗華、主秘劉淑媚,辦理味丹變電站搬遷補償依「停電損失」認定被依圖利起訴,台中地院今天判處2人無罪。

台中縣沙鹿鎮公所在民國88年進行道路開闢,味丹公司變電站因拆遷,而停電3天造成公司損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鎮公所賠償。

蘇麗華及劉淑媚委託台大食研所評估,估算味丹公司停電實際損失約新台幣4600多萬元,加計利息為5200多萬元。蘇麗華等2人不採公所人員建議,依「台中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除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補償停工範圍損失20多萬元,而依「實際停工損失」賠償味丹公司5200多萬元。

檢察官認為,依補償辦法第13條規定僅須補償20多萬元,認定蘇麗華2人「猶如守城主帥、割地賠款」,依圖利罪嫌起訴,並對蘇具體求刑8年。

全案台中地院今天判決,判處2人無罪。法官指出,蘇麗華等2人依台中縣政府函釋,得依補償辦法第37條規定,得委託專門或學術單位代為查估,而同意補償5200萬餘元,有法令依據,且賠償金額有鑑定報告參考,難以認定有圖利味丹公司嫌疑。

蘇麗華得知判決結果表示,賠償認定是經請示當時主管機關台中縣政府同意,負責任的公務員要做應該做的事,她委屈很久、打擊很大,法律為她洗冤屈、還她清白,她對鄉親及家人總算有交代。劉淑媚也說,仍然相信台灣是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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