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品殘藥 不排除飼料廠污染
連續 2天蛋品驗出動物用藥殘留,農委會防檢局表示,殘值若微小,可能是飼料廠設備污染,要增加規範。
繼23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蛋品檢驗出2件有不得檢出的動物用藥殘留,今天台北市政府公布抽驗30件,再發現8件有同樣情況。蛋是民眾主要食用農產品,引發國人關注。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說明,氟甲磺氯黴素、甲磺氯黴素及氟滅菌等是肉雞才能用,蛋雞只能在16週齡之前用,之後開始產蛋就不能用。
防檢局說,實務上,可能是飼料廠在生產時,相關設備沒有做好區隔,生產給肉雞用的飼料內含這些動物用藥,殘留在生產機具上,卻沒清理,又生產下一批給蛋雞用的飼料,就會出現污染情況,以致於蛋裡會驗出微量殘值。
防檢局還說,在日本會訂出很微量的許可值區隔這種污染情況,同時也要求飼料廠要出具切結給買者,負起提供安全飼料的商業責任,藉此根本解決生產時的交叉污染問題。
防檢局重申,依法相關檢驗若檢出不得用藥品,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不得使用來歷不明及未經核准的動物用藥品,查獲違法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更可處新台幣250萬元以下罰鍰。
但防檢局也說,實務上回溯調查,會先確認雞農有無違法用藥;若沒有,會再往上追查飼料廠,確認責任後,處罰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