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性侵情敵 女判10年
呂姓女子懷疑一名未成年少女搶走她前男友,竟找現任男友及一名少年騙走少女並性侵;最高法院判呂女10年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書,呂姓女子懷疑未滿18歲的少女搶走她前男友,去年夥同現任男友賴姓男子以唱歌為由,約出少女。
呂女與賴男找來一名莊姓少年(少年法庭審理),將少女從淡水載到陽明山上後,賴姓、莊姓男子持西瓜刀喝令少女下車,由賴男指揮莊男脫光少女衣服,莊男在石頭上性侵少女得逞。
賴男隨後搶走少女的手機及包包裡的財物,還因呂女稱在車上看不到性侵過程,由賴男將車輛開轉到另個方向,讓呂女觀看。
呂女等3人最後丟下一件小可愛給少女後,駕車離去。所幸少女跑下山時,被夜遊的大學生發現,送到警局。
法院一審認為呂女與賴男惡性重大,分別判處10年及14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加重強盜罪判處賴男14年徒刑,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呂女10年徒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