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特偵:林益世職務上收賄
特偵組今天表示,除林益世犯財產來源不明罪、沈若蘭犯損害債權罪部分外,其餘均提起上訴,並強調錄音光碟真實,有證據力。
台北地方法院4月底宣判,認定時任立法委員的林益世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益世7年4月徒刑;同案被告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等人無罪。
特偵組代理發言人張進豐指出,原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情形,決定今天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訴並請轉呈到台灣高等法院,建請高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判決被告林益世等人有罪,以及撤銷原判決變更起訴法條部分,改判為「職務上收受賄賂的行為」。
張進豐說,林益世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法院判決有罪,比檢方蒞庭求刑1年刑度更重,判刑2年;沈若蘭被控損害債權罪部分,是告訴乃論罪,因撤回告訴,作不受理判決,因此,這兩部分,不提起上訴。
至於上訴理由,程序部分,張進豐強調,陳啟祥提供的錄音光碟,雖有一小部分剪接並沒有任何添加或變造不實的內容,沒有改變原意,有證據能力。
實體部分,張進豐指出,原判決雖認賄賂罪「職務上之行為」應採實質影響力理論,但卻自行創設所謂「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及「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二類型,明顯違背最高法院判例。
張進豐主張,沈若蘭等人為洗條錢共犯,林益世主動向陳啟祥索賄,原判決認定有誤,且原判決沒有審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規定,立法委員對公股企業也有監督及質詢權限,因此決定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