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案 3人獲賠1500萬
纏訟二十一年的蘇建和三死囚案,去年八月底獲判無罪確定後,被羈押長達四千多天的蘇建和三人向法院聲請六千多萬元的刑事補償。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三人被羈押有「可歸責事由」,今天做出裁定,三人總計獲賠一千五百多萬。(潘千詩報導)
捲入民國八十年新北市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的三名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因為檢警拿不出直接定罪證據,案件纏訟二十一年,最後演變成蘇建和案。三人歷經六度死刑、兩度無罪,直到去年八月底,台灣高等法院再更三審第三度判處三人無罪,而且因為速審法關係,全案直接定讞。由於三人被羈押4170天,去年底向高院聲請刑事補償,分別求償兩千多萬,創下死刑改判無罪再提賠償的首例。
高院審理後,認為蘇建和三人雖然供稱,當初的犯罪自白是因為遭到刑求逼供,但歷任審判結果都認定,並沒有證據證明有刑求的情事,加上當初檢察官出於合理懷疑予以羈押,算是有可歸責事由,無法以最高5000元計算。審酌歷來補償平均金額,加上三人學歷與工作資歷,最後認定三人一天只能獲賠1500多元,經法院計算後,蘇建和三人分別獲賠500多萬,總計是1580多萬元,全案還可以再向司法院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