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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判無罪 法官涉貪遭訴

收賄判無罪 法官涉貪遭訴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前法官林德盛利用審理案件機會,以改判無罪向被告收賄,經花蓮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請求加重量刑。

花蓮一名曾姓男子因涉嫌毒品案,於民國94年底經花蓮地方法院判決,販賣一級毒品有期徒刑10年、販賣二級毒品有期徒刑9年、轉讓一級毒品有期徒刑1年2月、轉讓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曾男不服一審判決,於95年上訴花蓮高分院,案件由林德盛承審。

曾向曾男索賄的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偵查隊王姓小隊長,獲悉曾男毒品上訴案是由林德盛承審後,向林德盛介紹認識曾妻,林德盛即指導曾妻先行撤回轉讓毒品部分的上訴,以避免重罪羈押,並讓案件確定以便及早執行完畢提早出獄。

林德盛事後於95年1月與曾妻期約賄賂新台幣100萬元,並承諾把曾男涉及的販賣一級毒品的10年有期徒刑部分改判無罪,林德盛並指導曾妻具函代夫求情,以方便改判。

曾妻後來陸續贈送高價洋酒給林德盛,並在林德盛父親過世出殯時,以奠儀名義贈給10萬元的白包,林德盛依約把曾男所涉的販賣一級毒品部分改判無罪。

曾妻事後再陸續交付36萬元的後謝,由白手套陳姓女子轉交給林德盛,林德盛竟然親自打電話給曾妻答謝,曾妻後來還在餐廳宴請林德盛、王姓小隊長等人。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表示,林德盛至今仍矢口否認犯罪,但相關證據齊全,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期約收受賄賂罪起訴,並請法院加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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