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構罪要件 扁收情資不起訴
前總統陳水扁遭告發收受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有關扁家洗錢情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嫌。北檢認定不符構罪要件,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今天公布的不起訴書指出,台北地院審理扁案期間,向檢方告發指出,陳水扁收受葉盛茂有關扁家洗錢情資,並與妻子吳淑珍等人洗錢,陳水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嫌。
檢方偵辦期間,陳水扁表示,調查局局長會提供情資報告,何時報告已無印象,有很多情資報告,他也不知道真偽,只是參考用,不能當真,因此調查局長報告他的家人在海外有資金,他有問吳淑珍,但吳淑珍否認,他也不能查證,只能相信。
檢方查出,葉盛茂確實有將澤西島、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分別提供的海外資金情資交付給陳水扁,陳水扁並再與吳淑珍等人進行洗錢。
檢方認定,陳水扁的說法不足採信,確實有收受相關情資,但陳水扁是葉盛茂洩密及圖利的對象,並非葉盛茂洩密及圖利的共犯,且這起案件的行為並無財產上利益,不符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構成要件,因此將全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