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未制止 性侵改判無罪
潘姓男子與念高一的女網友在住處發生性行為,女學生告他性侵,潘男否認,台中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判他3年6月,二審維持原判,潘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昨更二審改判他無罪,理由之一是,潘說女學生只小聲說「不」,沒有任何阻止行動;檢察官未舉證潘男有強制性交行為,因此改判他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此案從一、二審有罪,到更一、更二審大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時,認為法院應擇期或另託專責鑑定機關對被告測謊。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此案既無證據證明潘男犯罪,被告無自證己罪的義務,因此二審未再找其他機關對潘男測謊。
26歲潘姓男子7年前與當時念高一的女網友在台中市區見面,他帶女學生到自己住處聊天後,被控性侵對方。潘男否認,說當時在房內聊天,他問女學生能否親她,對方答應,他脫對方衣褲時,對方也沒反抗,還有配合。
女學生說,她被性侵時有哭喊不要,但無力推開對方,她說被強吻時也推開對方,還說「我不是你的誰」。
法官審理後認為,女學生曾在警訊中說,潘男沒對她暴力、凌虐和使用工具、下藥,當時女學生若反抗,潘男不可能順利一手抬起她的腳,一手脫她衣褲,且當時潘男的祖母在一樓客廳,二人在二樓房間,如果女學生被性侵大聲呼救,被告的祖母就可能上樓查看,潘男應該不會未顧及此難堪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