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同住 有「需要」才找她
李姓女子四年前與曾姓男子公證結婚後,丈夫要求對雙方父母保密,兩人沒辦登記也沒共同生活,丈夫只在「需要」時來找她,李女認為丈夫把她當成性工具訴請離婚,高雄地院判准。
李姓女子提告指出,五年前經友人介紹認識曾姓男子,交往一年多後,因曾不斷以作勢跳樓、割腕等方式相逼,她迫於無奈,同意與曾到法院公證結婚,沒想到丈夫卻要求她對父母、家人保密,不讓家人知道兩人已結婚。
兩人婚後為保密,不但沒去戶政所辦登記,也沒一起生活,關係仍像一般男女朋友,丈夫只在「有需要」時找她,簡直就是把她當成性工具。
李女說,隱瞞婚姻關係,她感到焦慮,雙方常吵架。兩年前,她索性搬離原租住處,讓丈夫找不到人,去年八月,決定結束這段秘密婚姻,將經過告知家人。
曾姓男子出庭承認隱瞞兩人婚事,但他辯稱,是因經濟基礎不夠穩固,希望經濟狀況有一定程度後,再告知雙方家長喜訊並補辦婚禮,沒有其他不良意圖,婚後他對妻子很溫柔,並沒有把妻子當成「禁臠」。
法官審理後認為,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長期各自生活,裂痕滋生自然危及婚姻關係,判決准許李女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