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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竟撤銷原判 狼警重判11年定讞

性侵少女竟撤銷原判 狼警重判11年定讞

花蓮縣新城警分局警員吳錦榮看到國二女生和男友在校園約會,要脅少女上車載至海邊性侵約十秒;由於少女的處女膜未破裂,最高法院認為前審未查明吳的性器官大小及興奮程度,今年初發回更審,發回理由被稱為「開春第一個大笑話」。吳錦榮昨天被重判十一年徒刑確定。
更二審交代了最高法院當初的質疑。判決指出,因為少女證稱被性侵時間約十秒,當時害怕未抵抗,吳因她喊痛即停止,時間短,少女身體受到的傷害微弱,未必會造成處女膜破裂的新生傷口。
二○○五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許,吳錦榮穿著警察制服,駕駛警用吉普車到花蓮一所國小排解民眾糾紛,看到一名國二女生在廁所外等人。
吳盤查得知上廁所的是少女的男友,且家人反對她在國中階段交男友,就要脅告知她父母,要她男友先離去,將少女載到海邊,性侵得逞後,載至國小附近搭公車回家。事發約一個月,少女告訴學姊,老師和社工陪少女報案。
吳否認性侵,還指控少女誣告。更一審將吳錦榮判刑九年,但最高法院竟以未查明被告性器官大小及興奮程度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理由連法官都抓狂,在內部論壇貼文諷刺,抨擊「難怪會被批食古不化、恐龍法官!」
更二審重判吳錦榮十一年徒刑,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這回維持更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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