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案定讞 陳幸妤緩刑2年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7日電)最高法院今天將扁家偽證案判刑定讞,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獲判緩刑2年。最高法院審酌陳幸妤囿於母女親情致觸刑章,且丈夫趙建銘也涉案,子女尚幼需要照料,因而給予緩刑。
最高法院並認為,前總統夫人吳淑珍、趙建銘、陳致中雖自白犯罪,但二審時已依法減刑,而吳淑珍另因國務費等案遭控貪污,並有部分遭判刑定讞;陳致中也因涉洗錢,目前仍在高院審理;趙建銘的台開案也在纏訟中,因而認定吳淑珍與宣告緩刑要件不符,也不給陳致中、趙建銘緩刑。
最高法院指出,陳水扁因前101董座陳敏薰買官案遭控貪污,直到民國98年5月才追加起訴,台北地院卻在98年4月2日就先審理,陳敏薰就算當時作偽證,是否有偽證刑責,仍有待釐清,因而將陳敏薰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源於高檢署查黑中心於95年間偵辦國務費案,發現吳淑珍蒐集陳幸妤、陳致中與趙建銘消費的發票不實核銷,傳喚3人作證,珍先於官邸教唆3人向檢方虛偽證稱,「發票是代父母購物餽贈,或代父宴客所取得,屬於公務支出項目」,3人也照珍的指示證述。
前101董座陳敏薰則是97年在特偵組偵辦扁案時證稱,去過官邸向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但98年4月陳敏薰到法院作證,卻翻供否認曾向吳淑珍提及大華董座一事,證詞與偵查筆錄不符。扁家4人與陳敏薰98年7月遭起訴。
吳淑珍、陳幸妤、趙建銘及陳致中4人於一、二審時,均坦承犯行,陳敏薰則是直到二審時,才坦承做偽證。
法院一審時,判刑吳淑珍1年,陳致中、趙建銘、陳幸妤均判6個月,陳敏薰被判1年6個月;高院合議庭去年2月間改判吳淑珍1年6月徒刑,珍因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獲減刑為9月;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則均遭判處6個月徒刑,減為3個月徒刑,陳敏薰則遭判刑8月,未獲緩刑。
5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天仍判處吳淑珍9個月徒刑,趙建銘、陳致中、陳幸妤3個月徒刑,另給予陳幸妤緩刑2年;陳敏薰部分則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審酌陳幸妤未曾遭判刑,因一時失慮囿於母女親情,致觸刑章,犯後深知悔悟,且丈夫趙建銘也涉偽證案,考量子女尚幼,亟須母親在旁照料,認為妤遭判刑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而給予緩刑2年。
陳致中與趙建銘雖未獲緩刑,不過刑法修正後,「社會勞動新制」已上路,判刑6個月以下的輕刑被告,經檢察官同意,可選擇以社會勞動代替坐牢,勞動6小時折算1日。10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