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度猥褻小二女 判3年8月
打零工的林姓男子,4度以金錢誘使等校車的國小姊妹花到廟宇邊男廁,帶姊姊入內猥褻,給妹妹現金封口,被害女童還因此長期做噩夢,一審法官將他判刑3年8個月。
林姓男子(54歲,在押),平時靠挖土石、打零工維生,民國88年12月27日,他即因犯下妨害性自主罪,被法官判刑5年8個月,民國94年11月2日出監,但仍不知悔改。
判決指出,98年9月,林姓男子看到就讀國小二年級、一年級的姊妹在等校車,以要帶她們到商店買東西為由,誘使兩女童到男廁。他先給小妹妹錢,要她在外等,隨後把姊姊帶進男廁撫摸胸部、生殖器;兩個月內,先後以此手法猥褻女童4次,直到老師發現這對姊妹身上有不明金錢或物品,詢問下後報警查辦。
被害女童遭害,家人發現她晚上睡不好,長期做噩夢,身心受創嚴重。不過,林姓男子辯稱認識女童的奶奶,知道女童家裡不好過,是出於關心,詢問有無吃飯?好心給她們1人100元去吃飯,沒有猥褻。
但被害女童證述前後一致,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顯非虛構,況且女童家庭與林姓男子並無恩怨,排除女童是受人唆使設詞構陷的可能,依林姓男子對女童猥褻4次,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