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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零用金案 扁二審無罪 檢方提上訴

外交零用金案 扁二審無罪 檢方提上訴

陳水扁被控侵占外交出訪零用金案,二審判決無罪後,特偵組以法院判決將外交機密費與特別費相提併論等法律適用錯誤,昨天提起上訴,將交由最高法院作最後定奪。

法院判決認為「外交機密費」、「禮品交際費」含有「特別費」性質,檢方指出,外交部「國際事務活動費」機密預算及「國際會議及交流」科目項下之禮品及交際費,編列目的是為繼續鞏固並加強我與邦交國家之友好關係;加強並提升我與無邦交國家間之實質關係;爭取與無邦交國家及新興獨立國家復交或建交;推動參與聯合國及加入WHO政府間國際組織等。

「外交機密費」的預算科目分類定義為「凡因應外交業務實際需要,必須保守機密之費用」,與為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的「特別費」,編列目的、科目及定義均不相同,性質自然不同。

檢方認為,法院判決將兩個不相干的「外交機密費」與「特別費」性質強加比附,是違背法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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