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路邊襲女下體還回頭笑 判5月
陳姓男子酒後,走在路上擦肩碰撞一名女子,他藉機伸手觸摸女子下體,而後還回頭對被害女子微笑;陳姓男子食髓知味,又跟著進入女子工作的大樓閒逛逗留,被害女子同事報警查獲。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陳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
39歲的陳姓男子,去年3月間,在新北市新店區的卡拉OK店裡喝了酒,走到大街上,與友人同行的女子看見陳搖搖晃晃,因此刻意閃避,但陳還是借著酒意,趁著擦肩而過的機會,碰撞該女子,還突然伸手強摸女子下體。陳得逞後,還回頭對該女微笑,被害女子心生恐懼,回到公司所在的大樓,陳竟然又跟進大樓,被害女子的同事立刻報警,將陳逮捕。
陳否認性騷擾,他辯稱,當時喝了一瓶高粱,根本就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他如果真的想摸女人,就在卡拉OK店裡摸就好,何必跑到大街上摸。
陳犯案時酒測值達0.95,已經達到辨識能力明顯減低的程度,依法可以減刑;但法官認為,陳故意喝酒尋歡,之後趁著自己無辨識能力時犯案,犯案後還回頭微笑,以自鳴得意的態度,踐踏女性人格尊嚴,行為不可饒恕,因此不得減刑,判處陳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為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