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精事件/明明可罰胖達人2500萬 卻輕判18萬?
針對「胖達人」事件,消基會今(27)日指出,再次突顯制度漏洞,不肖食品業者罰不怕、賠免驚!消基會說,台灣的相關罰則比香港還輕,莫非要讓台灣成為食品犯罪的天堂?
消基會說,知名連鎖麵包店胖達人手感烘焙,開店以來靠著「採用天然素材、不含化學合成添加改良劑」的宣稱、強調「慢工出細活」,以及貴婦藝人的加持,2010年12月第一家門市開張後,短短不到3年的時間,已經在台灣、香港、上海展店21家,9月還有一家新門市準備開張,媒體報導年營業額約新台幣6億元。
胖達人的麵包熱銷、門市不時有顧客大排長龍的景象卻在一夕之間變調!一名香港部落客日前在網路上貼文,踢爆胖達人使用人工香精,台北市衛生局於8月23日公布稽查結果,證實業者使用9種人工香料,顯然與「採用天然素材、不含化學合成添加改良劑」的訴求相違背,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罰18萬元。而新北市政府也發現,業者號稱使用天然酵母,但其中有兩款酵母其實也含有化學添加物質。
儘管胖達人使用的人工香精為非工業使用的食品添加物,但過量仍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醫師就指出,如果大量食用可能造成肝功能異常;且業者大言不慚地宣稱自身產品不合化學添加物,更是嚴重欺騙消費者、誘使消費者放心食用到頭來才發現根本是幌子,連檢調都已經啟動調查、朝民生詐欺方向偵辦,胖達人前董座已坦誠一開始就有使用人工香精。
消基會認為,業者藉由「採用天然素材、不含化學合成添加改良劑」的宣稱,近3年來的相關銷售營收,應均屬不當利得,若無法透過健全的制度讓業者拿出來用以補償消費者、投入消基會一再主張設立的「消費者保護基金」成為經費來源,不肖業者怎麼會心生警惕?反正1、20萬的罰款輕鬆繳、無負擔,剩餘的利潤還是進業者口袋,難怪食品問題層出不窮。
消基會認為,胖達人雖然遭到台北市衛生局開罰18萬元,但對照其年營業額6億元的進帳,實在僅是九牛一毛,罰則過輕讓不肖食品業者「罰不怕」的制度漏洞,已可從塑化劑與毒澱粉事件獲得驗證。
胖達人遭罰18萬元,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消基會質疑,這區區18萬元對一家年營業額達6億的業者來說,根本不痛不癢,試問如何收嚇阻之效?
消基會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強調根據協商結論,食品類廣告不實業務屬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權責,故優先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然參見《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有關廣告不實之條文:「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再參見同法第41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顯然,若以《公平交易法》對廣告不實的處分最高可裁罰2,500萬元對照《食品衛生管理法》最高只裁罰20萬元,足足高出125倍之多,同樣都是廣告不實,卻因為優先適用特別法(於食品類而言,食品衛生管理法為特別法)的規定,導致食品業者如同「漏網之魚」、有恃無恐,問題是此特別法並沒有優於普通法,且消費者端因受業者廣告吸引、進而信任、購買,其受騙上當的結果是一樣的,甚且食品出問題對身體健康的影響更為重大,其罰則卻相對輕微,似乎有所矛盾。
雖然在一連串的食品危害事件爆發後,緊急修訂了《食品衛生管理法》提高罰則,但該法中諸如可處1,500萬元的罰則方面,並未包括食品廣告不實的情形,除非是業者添加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或添加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無害人體等。因此對於不實宣稱的業者而言,無法產生效果。
由於胖達人在香港也有分店,港府官方已著手進行調查,一旦發現業者是蓄意標示不實誤導消費者,最重可罰50萬元港幣(約新台幣200萬元),負責人還得吃上5年的牢飯!可見台灣的相關罰則也比香港還輕,消基會感歎,莫非我們要讓台灣成為食品犯罪的天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