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4戶聲請停拆 遭駁回
拒絕縣府拆遷的苗栗縣大埔四戶居民,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拆遷,法官審理後認為,被拆遷的是地上物,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賠償回復,不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要件,昨天駁回聲請。
苗栗縣政府得知裁定結果後表示,縣長劉政鴻基於降低社會成本支出,減少不必要衝突發生,仍懇請四拆遷戶配合自動拆遷,拆遷過程如需要協助,縣府定將全力支援。
張藥房等四拆遷戶與委任律師詹順貴,認為裁定結果不合理,質疑法官「不把人命和人民財產當一回事」,一致表示要抗告到底。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一六條規定,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必須具有「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情形」才符合要件,縣府若執行強制拆遷,聲請人所受的損害為徵收範圍內的地上物,屬於以「財產」為標的的執行。
裁定書指出,縱使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上的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縣府對地上物的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故本案不符「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停止執行的要件。
至於住戶主張除財產權、居住權外,也造成人格尊嚴、家庭權、隱私權、生命權等損害,且永無回復原狀的可能。法官表示,行政處分的執行僅針對財產權執行,住戶對房地的主觀依戀等情感,不在法律保護的範疇內,審結後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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