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車摔落水圳溺斃 國賠金判少7成
花蓮1名男子騎單車摔落水圳溺斃,家屬以主管機關未在水圳設護攔,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原裁定吉安鄉公所及花蓮農田水利會賠300多萬,但二審時法官查出男子有喝酒,需負連帶責任,國賠金當場減少七成。
李姓男子在民國100年8月晚間,和朋友騎單車延著吉安鄉吉安路一處水圳自行車步道,卻不小心摔落沒設護欄的水圳裡,被沖到遠處,發現時人已經溺斃。家屬認為主管機關吉安鄉公所與花蓮農田水利會要負責,因此提起國家賠償,花蓮地院一審判賠300多萬,兩個機關不服提出上訴,花蓮高分院原要維持原判,但法官認為李姓男子經常經過這個路段,對於意外發生感到奇怪,於是傳喚當時同行的友人,得知事發前,李姓男子曾與朋友聚餐,席間喝了燒酒雞,因此認為是酒後騎車,需自負百分之七十責任,300多萬元的國賠金,判決只賠90多萬,國賠金當場就減了七成,並裁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