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一審輕判7年4月 特偵組認「職務上收賄」提上訴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收賄案件,上月30日一審判決出爐,林益世僅遭判刑7年4個月,引發社會輿論譁然,不少網友痛斥,連藍綠立委也都批評輕判。特偵組認為儘管錄音帶部分內容經過剪接,但收賄內容並未變造仍具證據力;特偵組還認為合議庭變更起訴法條曲解起訴原意,違反倫理法則,21日提出上訴。
林益世案爆發以來,重創馬政府清廉威信,合議庭認定林益世收賄「喬」民間公司合約,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所以不構成檢方起訴的貪汙罪,變更起訴法條,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
特偵組16日收到林益世案的一審判決書後,認為法官對於貪污罪的「職務上行為」,採用範圍較小的「法定職務說」,已明顯違反最高法院採取的「實質影響力說」。檢方認為原判對於林益是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卻認定非屬賄賂的職務上行為,理由自相矛盾。
另外對於林益世的妻子彭愛佳和母親沈若蘭部分,檢方認為她們都以他人名義將林益世的不法所得藏在保險箱,甚至沈若蘭還將美金藏在水池,還在金爐燒美金,認定已涉及洗錢,因此被視為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