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國務費案無罪判決 最高院撤銷發回更審
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時被判無罪,最高法院今天(26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為審理。最高法院指出,陳水扁國務機要費絕大多數都是私人支出,高院判決認定為因公支出,有違經驗法則,因此發回更審。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弊案,最高法院去年更一審時,以大水庫理論認定兩人在國務機要費案中的支出,全都是因公支出,所以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只以偽造文書罪將兩人各判刑10個月。
檢方不服高院判決上訴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6日做出改判,撤銷原本的貪污無罪判決。最高法院表示,國務機要費的500多項支出中,就算陳水扁提出的21項機密支出全都是因公支出,但其他4百多項全都是私人花用,高院判決有違經驗法則。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花滿堂:『(原音)這20幾項裡面勉強算得上是機密的,只有幾項而已,其他都跟外交機密無關。另外,非機密部分被告所提出的單據,如果屬實的話大可用領據、收據來提領,因為這是合乎規定的,何必大費周章提出一些假發票,所以我們認為原判決違反經驗法則,這部份我們發回更審。』
另外,在南港展覽館弊案部分,最高法院也做出判決,吳淑珍依圖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千萬元、褫奪公權5年定讞。
洗錢案部分,南港展覽館洗錢部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龍潭購地洗錢部分,扁、珍維持更一審判處的有期徒刑2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