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事故救濟金 最高2百萬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6日電)衛生署今天說,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上路,產婦在醫院或診所生產,若自己或嬰兒不幸死亡或重殘,除產婦故意造成事故或醫師故意傷害外,將可獲新台幣30萬到200萬不等救濟金。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這項「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經行政院通過,衛生署正在撰寫具體辦法,也受理申請,今年1月1日(含)之後生育事故,只要不是醫師或產婦故意,均可適用。
石崇良說,生產時發生血崩、難產等事故,產婦或嬰兒不幸死亡,或呈植物人等殘障傷害,接生的醫師和產婦或家屬同意後,共同具名,向衛生署相關委員會申請救濟,產婦或嬰兒可獲得最低30萬元、最高200萬元救濟金,嬰兒和產婦分開計算。
他說,這項計畫的本質是救濟,不以過失咎責為依據,產婦或家屬取得救濟金後,產婦或家屬仍可訴訟求償;不過,如果產婦故意造成事故,例如產婦妊娠糖尿病不聽醫囑而發生憾事,或是醫師故意傷害,例如非法墮胎,就不符合救濟條件。
龍年到來,預計新生兒超過20萬人,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黃閔照說,台灣產婦死亡率約10萬分之7,1年約10餘人,生產事故造成重殘大約100到200人;生育事故救濟制度上路,這些案例可以獲得適度補償。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的財源為衛生署醫療發展基金、3年共7.5億元,試辦3年,全台婦產科診所、醫院都可加入,醫院應按時建立評鑑,診所應在1年內接受衛生機關訪查輸血備血、感染管控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