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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分手費70萬 男判給付

承諾分手費70萬 男判給付

一名吳姓女子指控楊姓前男友承諾給她分手補償新台幣70萬元,卻只給了10萬元,提告請求楊男給付6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楊男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根據北院的判決書指出,吳女與楊男交往、同居生活達10年,因故分手後,楊男去年3月底簽立協議書,表示願贈吳女70萬元做為10年交往的感情補償,並約定以楊男3個月內出售中和地區房屋的價金給付。

考量房屋於3個月內可能無法賣出,兩造將房屋出售期限延至去年9月底;吳女指控楊男去年8月間已將房屋賣出,卻僅給她10萬元,提告請求楊給付60萬元。

楊男主張,依協議書內容,若房子未如期出售,兩造則再議金額多寡及給付方式,協議書也記載「延至9月底」,意指9月底後再重簽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協議書一開始就明示「楊男承諾願以70萬元贈與吳女」,並未附加任何條件,且楊男是為履行道德上的義務,不得撤銷贈與,判楊男要給付吳女6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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