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兒數百次 狼父判17年
台中市一名男子涉嫌從女兒國小三年級開始,對女兒強制性交數百次,侵害期間長達10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判處男子17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中高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男子從民國88年6月女兒就讀國小三年級開始,經常在住所房間、浴室等處對女兒強制性交,到95年6月為止,7年間多達354次,頻率約1週1次;之後頻率雖減少,但性侵期間長達10年之久。
法院一審時,男子被判10年徒刑,他不服,上訴到台中高分院。男子辯稱,雖然他平日對子女管教嚴格,但否認有對女兒做出亂倫情事,可能是女兒蓄意報復,所以指控他性侵。
法官審理認為,男子身為女兒的父親,卻沒有善盡教養保護之責,為一逞私慾,利用和女兒獨處機會或趁女兒年幼懵懂,一再持續強制性侵害,讓女兒飽受身心創傷,造成一輩子難以抹滅陰影。
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男子17年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