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部落客在推薦產品或商家時得特別小心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4)日審查通過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即使是一般民眾,只要有收受廠商報酬,一旦薦證代言廣告不實,就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審查立委丁守中、趙麗雲、羅明才等分別提案、不同版本的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許多知名部落客經常在自己的網站上推薦商品或店家,但實際上可能有獲得廠商贊助或有相當的對價關係,形成類似網路廣告代言人的形式,立委提案應該也要受到公平交易法規範,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也表示,所謂的廣告薦證者,是指廣告主以外,誰廣告中反映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或親身體驗結果者,因此不論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是素人(一般民眾),都可能成為廣告薦證者。
吳秀明指出,至於是否構成不實薦證而須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應視個案是否侵害他人權益、且廣告薦證者屬「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定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也提醒,如果處罰的標準是以有沒有收取廠商報酬為標準,那萬一沒有收取報酬,但他可能是內部員工假裝的,就會有灰色地帶,應思考如何不讓人鑽法律漏洞。
經委會最後通過,「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在處罰部分,加上「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條文,規範了處罰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