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性騷擾 先保全證據
國中女生連番遭到不明男性亂傳性暗示簡訊騷擾,縣府社會局建議要討回公道,一定要錄音、存下簡訊或找證人;最好趕快換電話,以免身心受創。
社會局表示,學生受到性騷擾,一定要告訴師長,不要自行面對;必要時可打「113」婦幼專線尋求社會局家暴防治中心幫忙,由社工出面要求警方製作筆錄,社會局還會安排受害女生接受心理諮商,走出心理陰霾。
性騷擾防治法95年立法,民眾的投訴案也從每年8件、10件,逐漸增加到48件,但成案率不高,歷年來只有18件,各被裁處1、2萬元。
社會局表示,性騷擾構成要件中,用言語、文字騷擾別人,不會比身體接觸處罰輕,例如「意淫」,新竹縣就有加害者到早餐店死盯著被害人胸部,只是「意淫」,因為有證人,就構成性騷擾。
此外,狂CALL對方百來通電話或簡訊,表達愛慕之意,雖然電話中沒有不雅的言語,癡漢還是被視為性騷擾遭裁處2萬元,主要是被追求的女生表達無福消受他的熱情,嚴重干擾她的生活。
最近讓社會局頭痛的「性騷擾」投訴案,是70歲老人因為心智退化而引發的「性致高昂」,莫明其妙在公共場所對小學生說出有性暗示的話,除了裁罰5000元外,防治委員會還要求家屬帶他看醫生和加強監控,以免老人家再犯錯。
社會局長張淑慧表示,民眾若被性騷擾,討公道之前,應先保全證據或有人證,再要到派出所報案製作筆錄,由社會局會派社工調查,召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