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告他性侵3次 「1次自願不算」

告他性侵3次 「1次自願不算」

七年級女子去年底向警報案,指她被一名工程師三度性侵,另有一次是她自願發生關係;工程師到案後向警喊冤「已交往多月,提分手就被告性侵」。

住在屏東縣的25歲女子去年底時向高雄縣警方報案,指她在去年底接受一名工程師的邀約至高雄市遊玩,該名工程師還將車資與旅費用包裹寄給她,她赴約的理由是「想看兩人是否適合交往」,兩人在高雄市各個觀光景點遊憩後,工程師邀約她返回住處「休息」,她不置可否隨工程師返回住處後,沒想到對方脫去她衣褲,性侵四次得逞。

當警方問到「四次都性侵?」她向警方強調「第三次是我自願的!」; 女子雖指控性侵,卻沒有向警方提出醫院的驗傷單。

工程師(24歲)得知自己被告性侵,一臉驚訝,他向警方表示,他與這名女子是在朋友牽線下認識,「已經交往了三個多月」,但他認為雙方不適合,去年底提議分手,沒想到女方告性侵,「相信最後法官會證明清白!」 警方將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