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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疑違憲 法官停審並釋憲

集遊法疑違憲 法官停審並釋憲

台大教授李明璁參加學生教授發起的行政院前靜坐,被檢方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台北地院承審法官陳思帆認為集遊法有諸多違憲之處,且牴觸立法院通過的兩項公約,因而裁定停止審判,主動聲請釋憲。

台北地院原訂昨天宣判,李明璁與許多社團到庭聆判,當法官表示停止審判、聲請釋憲時,法庭內歡聲雷動。李明璁激動表示,這比他個人被判有罪或無罪更開心。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隨即在法院外舉行記者會表示,樂見此一結果,去年十二月,兩公約生效後,大法官有必要對憲法「和平集會權利」的保障,做出進一步闡釋。

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前年來台,李明璁不滿大批警方維安,認為國安行政濫權,和「野草莓學生」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被警方強制驅離;去年五月,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遊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傳訊台大教授林鈺雄以專家證人身分出庭,林鈺雄強調,大法官應該經由釋憲,排除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集遊法法條,重新檢討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

法官審酌後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去年底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國內法律不符兩公約者,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而集遊法顯然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有必要聲請釋憲。

法官指出,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條規定以集會遊行目的、內容為區分,而不考量參與人數、地點、交通等條件,不以公益目的為區分,顯有歧視特定內容言論之嫌。

集遊法第九條的立法原意,本是針對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做事前許可的限制,但條文內容未區分一般性集會與偶發性集會,不論和平集會或其他種類集會,一律採事前許可制度,未考慮與維持道路使用等公益因素而採不同嚴寬標準。

集遊法第廿五條、第廿九條規定,集會未經許可,主管機關得予制止及命令解散;未經命令、解散、制止後仍繼續進行者,得對首謀者科處刑事責任;這兩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模糊,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憲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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