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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胸性侵抵罰金 不從解聘

撫胸性侵抵罰金 不從解聘

嘉義市某社團已卸任的64歲邱姓常務理事,發現小他32歲的女職員帳目處理錯誤等疏失,涉嫌利用職權先罰款,進而猥褻及性侵害得逞,懷孕期間也不放過,女職員不堪其擾提告,嘉義地檢署昨天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從重求處5年有期徒刑。

邱姓男子去年底卸任,目前擔任理事,他在檢方偵訊時,坦承與女職員發生性關係,聲稱2人真心相愛、互有感情,是在女職員自願情況下發生;女職員1年多前辭職,與家人搬到外縣市居住,相關人員說,近1年沒看到她的行蹤。

檢方指出,女職員父親與邱認識,經由介紹獲雇用為職員,負責會計業務,民國93年起,邱以女職員上班遲到、業務疏失等理由,要求每次繳納500到2000元罰金。

女職員繳10萬元後無力再繳,邱改要求讓他撫摸胸部等身體,進而猥褻、強制性交等方式抵償罰金,還要求懷孕5個月的女職員直接發生性關係,否則將告知理監事有關她的工作疏失,讓她遭解聘、移送法院,甚至威脅腹中胎兒將因母親入監服刑而無人照顧等。

檢方偵查,女職員迫於無奈,在後方辦公室與2樓房間內,由邱姓男子每周至少1次以上強制性交得逞。

女職員在97年6月間無法忍受而提出辭職,邱威脅辭職後仍須每周2次發生性關係,直到98年6月止,否則將移送理監事會及法院,女職員憤而提告。

檢方說,邱聲稱與女職員真心相愛而發生關係,卻是利用辦公室後方椅凳排列後,鋪放價值300元的五分床板等簡陋設施發生性行為,環境簡陋。

檢方指出,2人從未私下約會、旅遊或彼此贈送任何表明雙方愛意的禮物,且邱在工作百般刁難苛責、甚至強行罰款等,顯見2人性行為並非出於相互愛慕,而是女職員迫於權勢從屬關係下的交易行為,認定邱姓男子說法是狡辯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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