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二十五年 解雇討退休金勝訴
工作二十五年 解雇討退休金勝訴
連姓男子是台北市停車管理處雇員,工作廿五年又一百天,剛符合勞工退休資格後不
久,竟被以請假不符規定、一個月內曠職六天為由解雇。連認為停管處故意不付退休
金,提告爭取公道;最高法院判他勝訴定讞,停管處須給付他二百零四萬多元退休金
。
最高法院指出,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就取得請求給付退休金的權利;連姓男
子被解雇前已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其請求退休金的權利不因解雇而受影響,雇主仍須
依法給付。
連姓男子指出,他在停管處擔任管理員多年,他選擇退休時適用舊制勞基法,依舊法
,勞工工作滿廿五年可辦退休;他二OO七年符合退休資格,同年底工作滿廿五年又
一百天後,停管處突然以他曠職為由解雇,停管處故意不付退休金。
停管處表示,勞工退休金屬於雇主恩惠給予的性質,一旦勞工違規而遭懲戒解職,情
理法上,雇主都無須再給付勞工退休金。但法院認定,連符合退休資格,縱使停管處
終止連的勞動契約合法生效,但勞工退休金請求權不受影響,停管處仍須依法支付退
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