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存證信函的疑問?
以下兩方簡稱甲方與乙方。
甲受雇於乙,但是乙並無對甲投任何勞健保,甲受工傷,甲透過勞工局與乙做勞保調解,
乙不想負擔勞健保責任,乙確在調解日前幾天寄存證信函給甲,信裡乙不承認雇傭甲,且
信口雌黃辯解甲是承接乙的案子,當前甲沒有完成案子,乙要向甲追討承包費。
承接專案必然會簽合約書,但是甲是員工,甲是在公司做公司的專案,當然不會有合約書
。
請問以上存證信函有任何效用嗎,乙有偽造文書之嫌嗎??
甲可以不理會此存證信函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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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它只是告訴你一件事
就是這家公司的「聲明」,而這份聲明會留存而已
你也可以回寄存證信函聲明並要求公司必需要做到某些事
但這些都只是聲明,而這份聲明有留存
如果到進調解或法院,僅能證明已告知
簡單的說就是只有「告知」的作用而已
至於如果到時候上法院,公司有「告知」你,但你卻沒「回覆」
會不會因此而改以公司的說詞為主?
如果雙方有誤會,最好一來一往解釋清楚
並記得參考原先雙方簽定的白紙黑字合約來質疑
通常到政府相關單位,都會看白紙黑字跟證據
因為這些是唯一能讓法官參考並評估的資料
所以最好不要無視存證信函
至於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嫌,建議打電話給勞工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