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 78 
 |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通過憲法解釋的可決人數為何? 
 | 
| (A)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人二分之一同意,方得通過。 
 | 
| (B)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 
| (C)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 
| (D)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 
 | 
| 答:(C) 
 | 
|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第14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故選(C)。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