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別 | 中獎號碼 | 獎金金額 |
特別
獎 | 19739825 | 1000萬元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 |
特獎 | 78112735 | 200萬元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 |
頭獎 | 96856009、15914353、26824072 | 20萬元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 |
二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位相同者 | 4萬元 |
三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位相同者 | 1萬元 |
四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5位相同者 | 4千元 |
五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4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4位相同者 | 1千元 |
六獎 |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3位相同者 | 2百元 |
增開
六獎 | 912、058 | 2百元 |
1.領獎期間自100年6月6日起至100年9月5日止請於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辦理,中獎人填妥領獎收據並在收據上粘貼0.4%印花稅票(中五獎以上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兌領獎金。中特獎、頭獎、二獎、三獎者請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領取獎金;中四獎、五獎、六獎者請向各地郵局兌獎。各地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
2.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
5.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1個獎金。
6.其他有關領獎事項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辦理。
7.若有任何兌獎疑義,請洽詢服務專線電話:(02)2396-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