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台北縣、台中市縣、高雄市縣、台南市縣合併升格案通過,銓敘部表示,
四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員額將採分階段增加方式。
根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22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員額總數,除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員額外,轄區人口未滿200萬人者,不得超過6500人;轄區人口在200萬人以上者,員額不得超過1萬5400人。
銓敘部根據法規規定、縣市政府現況以及改制計畫書,彙整出縣市升格後,員額變動狀況,未來台北縣、台中市縣、高雄市縣、台南市縣升格為直轄市後,還可以再增置員額數量分別如下:
升格縣市 | 法定員額 | 目前員額 | 增置員額 | 增置方式 |
台北縣 | 15400 | 8732 | 6668 | 分階段調整 |
台中縣市 | 15400 | 5961 | 9439 | 分階段調整 |
高雄縣市 | 15400 | 9772 | 5628 | 分階段調整 |
台南縣市 | 6500 | 5831 | 669 | 維持現量員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