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當天未發年終獎金 員工告贏
黃姓男子原任職長庚醫院嘉義分院,今年初離職,當天剛好醫院發年終獎金,醫院因他離職而未發,黃男告上法院;醫院辯稱,年終獎金是「雇主發給勤勉、忠實員工的恩惠性給與」,並非工資。但法官採認勞基法,認為年終獎金是工資,判決醫院須給付十一萬多元。
黃男指述,受雇於長庚嘉義分院至今年一月廿九日經醫院同意而離職,九十八年度全年在職,提出離職申請時,醫院尚未公告年終獎金發放日,醫院卻拒絕給付他的年終獎金,顯然不合理。
醫院指出,黃男自願提出離職申請時,醫院在院內公告年終獎金發放辦法,員工均應知道,黃男應知道離職時無領取當年年終獎金資格,且黃男申請離職時,主管也曾告知可能會領不到獎金,黃男仍執意離職;全案可上訴。
法官審理,依勞基法第二條規定,年終獎金應屬勞務工資,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或以其他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此外,獎金包含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等,非顧主與勞工之間的恩惠性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