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手術糾紛 榮總判賠173萬
台北縣一名陳姓女子到榮總做變性手術,雖成為男兒身,但陳認為手術疏失造成左腿無法使力,行動不便,提告向榮總及兩名醫師索賠,法院判榮總應賠173萬餘元。榮總表示,陳受傷與手術無關,將上訴。
榮總表示,陳姓患者89年接受手術,93年1月間才出現神經拉傷,並在94年9月開立診斷證明。患者神經拉傷應是後來受傷所致,與手術無關。手術的兩位醫師都已離職,病患出院後4年間在所有醫療院所的病歷資料顯示,陳四肢動作、感覺神經、運動功能都無異常,還曾從事需長期站立的餐飲工作,病歷上沒有任何左腳異常、不良於行或腓神經受傷紀錄。
兩位醫師認為,手術中使用的固定繃帶,有如絲襪,不必每隔一、兩小時鬆綁,更不會造成陳左腿傷害,拒絕賠償。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榮總無法證明陳左腿的傷害,與變性手術無關,昨天判決榮總及方姓、趙姓兩名醫師敗訴;因陳事隔5年才提告,對兩名醫師侵權行為,已逾損害賠償請求時效,不過榮總與陳有醫療契約關係,僅判決榮總應賠償陳173萬1315元,及負擔4萬餘元的訴訟費用,兩名醫師不須賠償。
陳姓男子(39歲)9前還是女兒身時,89年5月間到榮總接受方姓、趙姓醫師做變性手術。陳認為手術當天,醫師為防止他在深沈麻醉後產生非自律性顫抖,為他的左腿綁上固定繃帶,綁了10多小時未鬆綁,導致他的左腿血液循環不良,左腓總神經損傷併足部下垂傷害,讓他左腿無力,行動不便,無法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