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不純 強制標示調合油
〔記者王昶閔、高嘉和/綜合報導〕市面上有部分油品以橄欖油、葵花油、葡萄籽油名義高價販售,但主成分卻是低價的黃豆油、芥花油,涉嫌誤導消費者。衛生署公告,明年三月起,混合多種油品的食用油必須標示為「調合油」,不能混充「純油」販售,且需依據真實成分來命名,否則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新台幣四萬到二十萬元。
食用油業者表示,衛生署已經預告過將在明年實施「市售包裝調合油品名標示規定」,品牌大廠早就按此規定辦理,在外包裝明顯處標明「調合油」字樣,至於調合油與純油品間的價差,因品項太多,很難有精確數字,價差可在兩成五到逾倍。
命名須與成分相符
衛生署日前公告「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要求產品外觀清楚標示「調合油」字樣,且命名也需與真實主成分名實相符,讓消費者從產品外觀就能清楚辨識,以杜絕這種「調合油」佯裝「純油」販售的弊端。
過去法令中,只要求業者根據產品中所含不同油品,依含量由高到低確實標示,並未明文規定命名原則,有業者鑽法規漏洞,透過命名誤導消費者,明明主成分為黃豆油、芥花油等低價油品,卻當成橄欖油、葵花油或葵花調合油等高價油品販售。
未來業者若只想在包裝上標示一種油脂名稱時,其主成分含量須達五十%以上;多種油品混合的調合油,包裝上最多只能標示兩種油脂名稱,且兩種油脂含量需達三十%以上,含量高者標示在前,例如,若是黃豆油含量比率四十%、橄欖油為三十%,就必須命名為「黃豆橄欖調合油」,而非「橄欖調合油」。
花生油調合油不受限
若業者不用油脂命名,也不得於外包裝上宣稱和油脂名稱類似詞句,如「橄欖風味」或「葵花籽配方」等字樣。
不過,衛生署指出,我國特有的花生油調合油則不受此規定限制,理由是花生油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仍可保有獨特風味,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花生風味調合油」。
統一、泰山等食用油品大廠指出,依「市售包裝調合油品名標示規定」,除非是一○○%純葵花油、橄欖油、葡萄籽油,只要是調合油,廠商絕對會在外包裝明顯處標明「調合油」字樣,內容物含量標示也會一一標明。
業者指出,以純橄欖油為例,不同品牌間一公升裝建議售價從兩百元到三、四百元都有,還要與不同含量、不同內容物的調合油來作價差比較,較難有精確數字。